同處茅臺鎮,共飲一方水。相近的歷史傳承、相似的釀造工藝,似乎都無法阻止同根相煎的命運。11月6日,貴州茅臺集團將與貴州榮和燒坊酒業公司在北京豐臺法院對薄公堂。
據了解,目前茅臺鎮至少有500余家酒廠,這一數據尚不包括家庭作坊。而茅臺鎮所在的仁懷市(縣級 市)酒廠更是多達上千家。在這成百上千的酒廠中,一些酒廠與“茅臺酒”有著極深歷史淵源的。據茅臺集團官網介紹,1951、1952年地方政府通過購買、 沒收的方法把成義、榮和、恒興三家燒房合而為一,成立了國營茅臺酒廠。成義、榮和、恒興,即“華茅”、“王茅”、“賴茅”都是茅臺酒廠的前身。而本是同根 生的幾家酒廠,如今卻只能大呼:“相煎何太急”!
在被媒體曝出,茅臺酒廠欲收購“賴茅”商標的 報道后,茅臺集團與“王茅”榮和燒坊也將展開對壘。昨天上午,雙方在北京市豐臺法院豐臺科技園審判區第八法庭進行了證據交換。據了解,案件起因是去年北京 市西客站公安段與貴州茅臺集團打假辦一同查扣了一批貴州榮和燒坊的產品,茅臺集團認為榮和燒坊瓶身的“MAOTAI”涉嫌侵害自身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將對方訴至法院。
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在現場看到,茅臺集團董事長袁仁國并未到場,而是通過委托代理律師提交了相關證 據。相比之下,作為被告方的榮和燒坊顯得更為重視和憤怒。榮和燒坊的董事長仇福廣親自到庭,并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多次怒斥茅臺集團虛構其獲得1915年美 國“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的經歷。仇福廣要求“茅臺集團要向所有茅臺鎮遭到打壓的企業、向茅臺集團的投資者、向全國人民道歉”。
整個過程中,茅臺集團方面提交了包括其作為284562號商標持有者、7260827號商標注冊證、所扣押物品的照片等證據。
被告方榮和燒坊對證據的真實性表示認可,但就關聯性提出疑義,并一一進行了反駁。仇福廣認為,“MAOTAI”是地名用法,符合商標法第49條規定。因此,所有茅臺鎮酒廠都有權利使用。他說:“打擊茅臺鎮所有的酒廠將影響幾十萬人的就業。”他指出,茅臺酒能在茅臺鎮產出,因此其性質上具有公共資源的屬性,不應被一家企業獨占。
仇福廣還表示,被扣產品為2009年所生產,而2010年茅臺的注冊商標才申請下來,因此茅臺集團“在事實上形成了惡意搶注”。其代理律師王玲杰重申,對于“MAOTAI”字樣,被告有依法進行正當使用的權利,茅臺作為地名,沒有顯著的商品性。
此外,茅臺集團還認為,榮和燒坊產品的包裝與茅臺集團的產品包裝高度相似,“從視覺上還是容易出現 混淆,基本視覺上無差別。”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對比兩者裝潢后發現,雙方的包裝構圖確實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只不過一款產品用大號字體寫明“貴州茅臺酒”, 另一款則用大號字體寫明“百年榮和老窖酒”。
對此,榮和燒坊回應稱,該企業產品在包裝盒與瓶身的裝潢中均突出了“榮和燒坊”字樣,并且將注冊商標印在瓶蓋上,兩者存在明顯差別,不能認定誤導公眾,“所有照片都突出了榮和老窖酒。榮和擁有百年歷史,不會去仿其他品牌。包裝中最大字樣就是榮和,而不是茅臺。”同時,被告律師出具物品扣押單等證據,認為茅臺集團證據取得不合法。但茅臺集團并不認可其真實性。
期間,仇福廣多次指責“茅臺集團一直在欺騙全國人民”,虛構其獲得1915年美國“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的歷史,并要求茅臺集團向全國人民、向茅臺集團的投資者、向所有茅臺鎮受其擠壓的企業道歉。
而整個證據交換的過程中,茅臺集團代理律師未作過多辯述,只是著重強調了茅臺集團持有商標的合法性。庭上,對于被告的反駁,他多次向審判員表示:“現在只是簡單說一下,具體的等正式開庭以后再說。”
庭后,茅臺集團代理律師未接受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采訪。而仇福廣則向記者出示了一本《世界食品經濟 文化通覽》。書中顯示,其主辦單位為中國食文化研究會,主管單位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在第930頁,書著:據1939年編《貴州經濟》載:“民國四 年世界物品展覽會,榮和燒房送酒展覽,得有二等獎狀、獎章。”仇福廣認為,這證明榮和生產在先,且其具有傳承關系:時至今日,當年的獲獎銀牌仍保留在榮和 燒坊的手中。“雖說是銀獎,但其實是第四名。根本不是茅臺集團聲稱的金獎。”仇福廣解釋說。
對于榮和方面的這一說法,茅臺集團特別代理律師在庭上對審判員表示,認可這段歷史關系,但認為與本案無關,茅臺集團的商標權應該得以保護。
不過,如果茅臺集團認可這段歷史表述,也意味著其號稱榮獲“1915年美國‘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恐確實存在虛假宣傳的嫌疑。
有意思的是,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發現,就在這本記錄“歷史關系”的《世界食品經濟文化通覽》中,前茅臺酒廠董事長、貴州茅臺酒廠名譽董事長季克良亦為該書的常務編委之一。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