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杭州賢書閣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多次與被告聯系,但被告至今沒有采取合理措施,嚴重構成對原告著作 權的侵害。故原告訴至徐匯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葉根友毛筆行書繁字體中的“西、瓜、字”字體,并賠償使用上述字體的費用5萬元。根據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本案目前正處于進一步審理 之中。
來源:上海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