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賀某創作了《送客》、《稱呼歌》、《叮咚泉》等作品。這些作品曾在1982年、1993年公開發表,賀老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可就在不久前,賀老在逛書店翻看一本名為《快樂兒歌精粹“知識歌”》的兒歌讀本時,發現自己早年創作的兒歌竟被收入在此書中。
其中,與自己原著不同的是,自己創作的《稱呼歌》,被改稱為《學稱呼》,內容被刪減掉兩句,并將祖 父、祖母改為爺爺、奶奶,將“哥哥”、“弟弟”改為“兄弟”,“尊敬”長輩改為“見了”長輩。《送客》,被改稱為《客人走》,只選取了自己原著的上半闋, 并對五個字進行了調整,即“爸送客”改為“客人走”,“跟著”改為“送客”。《叮咚泉》中的“叮咚泉水”改為“泉水叮咚”,“甜又甜”改為“清又甜”, “山下跑”改為“山上跑”,“跳下山”改為“山下跳”。該三首經過篡改的兒歌均沒有署名。
“這是侵權!”賀老將該書作者及出版社告上法庭。
被告作者陳某辯稱:兒歌是民間歌謠的一種,而民間歌謠屬于民間文學的一種形式。民間文學具有集中 性、口頭性、變異性、傳承性的特征,是集體藝術才能的體現,而非某個人的獨創。本案被控侵權的三首兒歌,是自己對民間流傳的兒歌進行搜集、整理而來。另 外,自己的作品在表現手法、結構方式上均與原告的不同,不構成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金盾出版社辯稱:出版社與陳某簽訂有《圖書出版合同》,其中規定作品不得含有侵權內容。出版社對被控侵權出版物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出版社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法院認為,《稱呼歌》、《送客》、《叮咚泉》均系公開發表的兒歌作品,署名人為賀某。依照我國《著 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現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故本案中三首兒歌的作者應為原告,原告依 法享有著作權,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陳某在其編著的《快樂兒歌精粹“知識歌”》一書中,發表了《學稱呼》、《客人走》、《叮咚泉》三首 兒歌,雖對原告作品的部分文字有所改動或刪減,但所修改的內容沒有產生實質性的改變,其作品的文字及形式與原告的作品高度一致,構成對原告作品的剽竊,侵 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出版社雖與陳某簽訂了作品權利保證書,但合同只能約束簽約雙方,不能據此免除對案外人承擔侵權責 任。出版社對涉案作品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等均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陳某及出版社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 賠償原告4000余元損失。
來源:遼寧法制報